吳欣岱/全國醫師醫療產業工會理事長,本文經授權,轉載自作者臉書
世界醫師會《東京宣言》第6條:「在任何使用或威脅使用酷刑,或任何其他形式殘忍、不人道、有辱人格待遇的程序中,醫師不得在場。」這份宣言1975年在東京通過。而它現行的版本,是2016年在台北舉行的第67屆世界醫師會大會修訂通過的。
上週,立法院以52票贊成、51票反對,通過了鞭刑公投案。
公投主文是針對性侵害犯罪、凌虐幼童罪、高額詐欺罪與複合型態加重詐欺罪,增設由法院宣告並執行的鞭刑。最快11月28日與九合一大選一起投票。
中國國民黨團全數贊成,民進黨團全數反對,民眾黨8席全部沒有投票。
而連署提案的立委名單裡,有一位是醫師。
蘇清泉,中國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胸腔心臟外科主治醫師,曾在台北馬偕服務,後來創辦東港安泰醫院。他也曾經擔任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理事長。
為什麼鞭刑需要醫師在場?
先講一個很多人不知道的事實:鞭刑需要醫師在場。
這是鞭刑制度本身的設計。在有司法鞭刑的國家,執行前要由醫師檢查受刑人是否「適合承受」,執行中醫師必須在場,如果受刑人撐不住,由醫師判斷是否中止,事後由醫務人員處理傷口。
那位醫師在那裡的功能是什麼?不是治療。是確保這個人不會死,好讓這場刑罰能夠完成。醫學專業在那個房間裡,被拿來當作酷刑的品質管制。
這就是《東京宣言》第六條為什麼要寫「不得在場」。它不是在講醫師不要動手打人,那太理所當然。它管的是更難的那一層:你不可以用你的專業,讓一件殘忍的事變得可執行。
接下來我想用外科醫師的身份,講一段可能有點刺耳的話。我每天的工作就是製造傷口。開刀就是切開身體。我很清楚疼痛是什麼樣子,也很清楚一個人在最脆弱的時候,尊嚴會被剝掉多少。但外科的疼痛有兩個前提:它有治療的目的,而且病人同意。少了這兩樣,同樣一刀切下去,那就不是醫療。鞭刑的疼痛,沒有治療目的。受刑人也沒有同意。
同樣是在人身上造成傷口,一個是醫療,一個是酷刑。差別就在這裡。而醫師是全世界最應該分得清楚這條線的人。
我也想對支持鞭刑的人說幾句話,因為我理解你們。
性侵害、凌虐幼童、詐騙。這幾類犯罪的受害者,痛苦是真實的,社會的憤怒也是真實的。我這兩天才寫過女性對偷拍的恐懼有多真實。我不會轉過頭來說大家的憤怒不重要。但憤怒需要有效的出口。
昨天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廢死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與國際特赦組織台灣分會發表了聯合聲明,裡面有一句話我看了很久:「
要找司法鞭刑有嚇阻效果的直接實證,必須回到將近一個世紀以前。」
英國在廢除鞭刑之前做過官方研究,沒有發現它有特殊的嚇阻效果。而現代犯罪學的共識是,真正跟嚇阻有關的,是被抓到、被制裁的確定性,不是刑罰有多痛。
我在食安、在偷拍、在都更的文章裡,講過同一件事很多次:問題很少出在罰得不夠重,問題通常出在查得不夠精準、抓不到真正該被處罰的人。
台灣2009年施行《兩公約施行法》,《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7條禁止酷刑與殘忍、不人道或侮辱之處遇,在台灣具有國內法律效力。這是絕對禁止,沒有例外條款。所以這一票,不只是刑度的選擇。它是台灣要不要退出一條自己已經簽下去的對人權價值的共同追求。
最後,我要提出一個具體的請求。
我請求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就鞭刑公投公開表達立場。這件事對醫師有特殊意義,因為連署提案的立委中,有一位是全聯會的前任理事長。理由很簡單:如果鞭刑真的入法,需要在那個房間裡簽字的,就是我們的會員。全聯會有義務在事情發生之前,先告訴自己的會員:依照《東京宣言》,你不可以在場。
我是醫師。我反對任何主張由政府以羞辱或暴力作為懲戒手段的政治人物,不分黨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