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睿銓/非營利組織政策研究員
最近,教育界再次掀起校事會議存廢的討論。教師團體全教總主張,校園事件的受理、分流、調查、處分,應全部回歸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辦理,理由是現行制度過於繁瑣,不僅耗費大量行政成本,也削弱教師專業自治。
這項主張引起不少第一線教師共鳴。然而,在各種支持或反對的聲音之中,有一個制度事實,卻意外地很少被提起:目前真正決定教師停聘、解聘、不續聘等處分結果的,並不是校事會議,而是教評會。
許多人以為,校事會議成立之後,教師事件就是由校事會議決定一切,因此今天如果廢除校事會議了,就能把權力「交還」給教評會。事實上,現行制度並非如此運作。依據《教師法》及教育部訂定的《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校事會議主要負責調查案件、認定事實,並提出處理建議;但只要涉及教師身分的法律效果,例如停聘、解聘或不續聘,依法仍須由學校教評會審議後,才能作成最終處分。
換句話說,校事會議負責的是調查,教評會負責的是處分。也因此,校事會議完成調查後,案件並不會就此結束。教評會的審議,仍是教師身分處分不可或缺的一道程序。這不僅是法律程序上的明確要求,更是能真實影響每一個案件結果的重要環節。
日前監察院公布的雲林縣西螺國中羽球隊案,就是一個值得注意的例子。在該案中,西螺國中校事會議調查後認定兩名教師情節重大,建議分別予以解聘一年及終止聘約,且一年內不得聘任。然而,學校教評會卻兩度推翻校事會議的建議,而且兩次推翻的理由並不相同。第一次認為缺乏錄音錄影證據、多數學生肯定教練;第二次又改以受害程度仍有疑義、教師已有悔意等理由,決議將原本較重的處分改為較輕的停聘(留職停薪)及終止聘約(無不得聘任期限)。
監察院調查進一步指出,後續雲林縣政府教師專業審查會及相關審議程序,也理由不明地放棄參照校事會議原先依調查事實所建議的解聘處分,而改以教評會的停聘處分決議為審議基準。
我無意藉由單一個案推論所有學校的教評會運作,更不是認為教評會一定會作出錯誤判斷。但西螺國中案至少提醒我們一個重點:在現行制度下,校事會議的調查結果和建議處分,並不必然就是案件最後的結果。實務上,教評會否決校事會議處分決定的案例並不罕見。教評會一直握有實質影響案件結果的權力。
在這樣的理解前提之下,如果社會真的支持原本已負責最後處分的教評會進一步處理受理申訴、案件分流與事實調查,那麼我們就必須思考:原本在民主程序中「調查」與「處分」權力分立所形成的程序制衡,是否仍有可能在教評會的內部分工中出現?
更值得思考的是,教評會不是一個外部獨立機關。它的成員,就是同一所學校的教師和校長,以及家長會代表。也就是說,未來受理申訴的是你的同事,調查你的是你的同事,最後決定是否停聘、解聘的,也還是你的同事──你每天一起開會、一起吃午餐的同事。有人主張,這正是教師專業自治應有的樣貌;但我相信也有老師會開始擔心,這樣的制度可能使校園人際壓力更加複雜,甚至影響外界對程序公正性的信任。
再者,許多老師支持改革的初衷,是希望減少行政負擔。但廢除校事會議,把所有程序集中到教評會,也就是把原本由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承擔的工作,改由教評會委員(教師)承擔,能減少教師工作負擔嗎?
而在今天社群媒體盛行的環境下,這個主張又多了一層新的考驗。近年來,各類爭議或衝突事件(包括校園事件)越來越容易直接進入網路輿論與媒體報導。許多案件甚至還沒完成正式程序,就已經在社群平台上形成各種論斷和傷害,造成網路公審。如果未來教評會「一條龍」處理所有程序,造成家長或學生認為「反正最後還是學校自己人在決定」,是否更可能直接放棄校內程序,轉向網路爆料、媒體揭露,藉由公共輿論施加壓力?
有人或許會說,現在也已經如此了。但這正是制度改革更需要回答的問題:如果社會原本就擔心校內程序缺乏公信力,那麼進一步把調查、審議、處分全部集中到教評會,究竟會增加信任,還是降低信任?
校事會議是否需要改革,甚至是否應該存在,當然可以討論;建立第三方調查機制,也同樣值得思考。但目前看來,在諸多相關論述中,教評會左右教師處分的關鍵角色,似乎遭到忽略或避而不談,而這對理解校事會議的本質是有重大影響的。
教評會從來就不是沒有權力,而是一直都握有決定性的實質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