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疊單逐筆計價後,外送專法是否衡平各方權利義務?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後,疊單計價很快成為第一波實務爭議。圖/達志影像

疊單逐筆計價後,外送專法是否衡平各方權利義務?

林柏翰/博士、東吳大學商學院暨明志科大經管系兼任助理教授、銓威法律事務所資深顧問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施行後,疊單計價很快成為第一波實務爭議。現行法律既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平台自有遵守義務,主管機關依法行政亦無疑義。但法律應被遵守,並不代表法律本身沒有檢討空間。尤其專法將「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及產業健全發展列為立法目的,疊單制度施行後所呈現的對價與市場效果,自應納入後續檢驗。

疊單並非平台臨時創設的制度

疊單並非平台為降低外送員報酬而臨時創設的安排。在國際外送市場中,order bundling、stacked orders或batching早已是常見的配送模式。平台透過演算法,將取餐地點、配送方向及路線相近的訂單整合,由一名外送員在同一趟行程完成數筆配送。
這種模式具有明確的經濟功能。外送員減少空跑及重複往返,平台提高派單及路徑效率,店家增加訂單流轉效率,消費者也可能取得較有效率的配送服務。
國外制度亦有不同的監理方式。例如紐約市雖已建立餐飲外送員最低報酬制度,但主管機關並未直接規範「Order bundling」應採何種方式計價。各國制度至少說明最低報酬保障與疊單計價,是不同層次的制度問題。

逐筆計價與對價衡平

台灣目前以每筆訂單的服務時間作為法定報酬計算基礎,已直接介入疊單原有的對價商業結構。以同店雙單為例,第二筆訂單新增的等待、繞行、送達時間及配送責任,自應反映於報酬;但共同取餐、等待及配送路程實際僅發生一次,若因訂單數量而分別成為完整的報酬計算基礎,法律效果上便可能產生「同一段實際勞務形成數個對價」的情形。
這涉及雙務契約中給付與對待給付的基本關係。外送員完成配送,平台支付報酬,勞務與報酬間具有對價性。法律基於保障目的提高基本報酬具有正當性,但法定權利增加後,實際勞務與相對義務是否仍維持合理關係,亦有檢視必要。
法理上,此種情形尚非民法之「不當得利」,外送員取得報酬具專法之法源依據。但同一段只發生一次的勞務,因訂單數量形成數個報酬計算基礎,確實存在對價失衡及重複受償的疑慮。

權利增加,誠信原則並未消失

民法》第148條要求權利行使及義務履行均應依誠實信用方法。這項原則對平台與外送員均應適用。
平台掌握演算法、配送資料及報酬計算方式,不應利用資訊與制度優勢減少外送員實際工作應取得的合理報酬;外送員取得專法保障後,其權利行使亦受誠信原則拘束。
目前亦已出現外送員利用疊單計價,刻意延長配送時間、增加非必要路程或干擾定位,以增加報酬計算基礎的情形。個案是否構成違約、停權或其他法律責任,仍應依事證判斷,但確有依《民法》第148條檢視的必要。
法律增加一方的權利保障,相對的契約義務與誠信要求並不因此減少。專法未來對於異常配送及計價爭議,或有進一步研議規範或明確授權的必要。

四方權利義務與公平性問題

外送市場並非單純的平台與外送員兩方關係,而是由平台、外送員、合作店家及消費者共同形成的多邊市場。
法律提高外送員的法定報酬,增加的成本可能透過服務費、會員制度、店家費率等方式重新配置;店家成本可能反映於商品價格,消費者面臨較高交易成本後也可能降低需求,最終仍可能影響外送員的接單機會及實際總收入。
更值得討論的是,如果共同配送時間因逐筆計價形成重複受償,增加的成本最終由平台、店家及消費者分擔,但取得新增利益的一方,在共同配送部分並未增加相對應的勞務或契約義務,這樣的權利義務配置是否符合公平原則,便有進一步檢視的空間。
法律基於政策目的提高特定一方的保障,並非當然違反公平原則。但保障程度、實際勞務、相對義務與其他市場參與者承擔的成本之間,仍應具有合理關係。尤其專法本身即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如果權利集中增加於一方,新增成本卻主要由其他三方承擔,其制度效果是否仍符合原先的衡平目的,自應納入法規評估。
因此,專法成效不宜只以外送員「每單增加多少」衡量。外送員總收入、訂單量、疊單比例、平台成本、店家負擔與消費者價格,都應一併觀察。

遵守現行法,不妨礙未來法律修正

現階段主管機關既已依現行法作成認定,平台自應依法辦理。但疊單共同服務時間逐筆計價,長期是否符合對價衡平、公平原則及產業健全發展,仍應以施行後的資料加以驗證。
若未來發現共同服務時間逐筆計算造成對價失衡、異常利用增加、疊單效率下降,或成本明顯向店家及消費者移轉,即有重新檢討制度的必要。
法律應被遵守,法律本身也應接受施行結果的檢驗。外送專法既以衡平各方權利義務為目的,未來檢討疊單制度時,就不宜只觀察單筆報酬,而應一併檢視外送員保障、實際勞務、契約對價,以及平台、店家與消費者共同承擔的成本是否維持合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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