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衝銀行提領206萬 稱支付後事與墊付費用
根據判決書內容,該名父親在母親過世當天正於外地趕往台北的路上,擔心帳戶遭凍結或後續手續繁瑣,所以打電話要求兒子前往銀行提款。兒子接獲指示後,攜帶阿嬤的存摺與印章,先後前往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臨櫃提領各100萬元,隨後又透過ATM提領6萬元,前後不到2小時便將206萬元現金全數領出,並在父親抵達後移交保管。
事後面對檢警調查與法官訊問,父子倆強調提款動機純粹是為了辦理後事,並支應過世前的看護費用。然而,法院調查後發現,206萬元的款項中,真正用於喪葬與治喪的費用僅占極小一部分;其餘190多萬元,實為該名父親認為自己多年來為母親墊付了龐大的看護費與塔位費,打算藉此機會從遺產中「直接扣還」,抱著「先領先贏」的心態將錢先行取出。
法院認定「先下手為強」 依偽造私文書罪判刑
法院審理後指出,被告父子二人均為成年人,具備完全的法律認知能力,理應明白一場正常的喪禮根本無需在過世當天急提200多萬元的現金。法官認為,兩人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擅自冒用已故長輩的名義填寫提款單、盜用印章領款,實質上屬於「先下手為強」的心態,企圖先行拿回自己主觀上認定應獲得補償的債權。
法官認定二人行為已損害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及金融機構對帳戶管理的正確性,最終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判處父親有期徒刑10個月、兒子有期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律師提醒:動用遺產須經全體同意
針對此類常見的家族法律爭議,律師劉韋廷特別提醒民眾,處理長輩遺產時務必注意以下三大關鍵:
- 遺產屬於「公同共有」:長輩過世的瞬間,其名下所有財產在完成分割前,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擁有。任何單一繼承人(即使是長子或主要照顧者)都無權擅自決定提領或處分帳戶內的資金。
- 生前授權隨死亡終止:長輩生前的交代或授權,在法律上原則上於過世時即告終止。若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私自蓋用往生者印章填寫金融機構提款單,即構成「偽造私文書」的刑事罪名。
- 私人墊付款項應透過程序清算:若繼承人過去曾為長輩墊付醫療費、看護費等,這在法律上屬於對被繼承人的「債權」。該債權必須透過全體繼承人共同協議清算,或向法院聲請分割遺產來主張,絕不能自作主張先將錢領出扣抵。
劉韋廷建議,若急需使用帳戶內資金支應喪葬費用,最安全的做法是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簽署同意書後向銀行辦理,或保留相關憑證,於日後依法辦理遺產繼承分割時再行扣抵。若長輩能在生前立下遺囑並指定遺囑執行人,更能有效避免子女在處理後事時因資金調度問題而產生誤解甚至對簿公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