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姓偵查佐2024年1月25日上午,帶隊前往新北市某社區執行搜索,當場查獲黃姓毒犯持有海洛因、安非他命及疑似贓款40萬元。不料,陳員心生貪念,製作扣押物品目錄表時私吞40萬元與1包10公克的海洛因,僅將其餘毒品列冊。
陳姓偵查佐將黃男帶回刑大後,擔心侵占犯行遭舉報,加上黃男害怕假釋被撤銷,陳員竟當起「護航大隊」。他先在刑大廁所內擠出自己的尿液裝入採尿罐,佯裝是黃男排放的檢體送驗;隨後更與黃男達成協議,由黃男提供1包冰糖,陳姓偵查佐則在刑大辦公室內將扣案的安非他命倒出大部分,換成冰糖調包,並開口要黃男以20萬元「買回」原毒品,黃男因籌不出錢而未交付款項。
由於黃男後來又因另案遭查緝,向他人抱怨此事後經檢舉,警方比對黃男送驗尿液的DNA,發現型別竟與黃男不符,進而查出自家警察「自導自演」的離譜惡行。
法官審理時,陳姓偵查佐否認侵占現金與毒品,辯稱40萬元是竊取非侵占,且該包海洛因「沒有聞到刺鼻味」以為是葡萄糖才未查扣,調包後的安非他命也已銷燬。
但合議庭認為,警察出示搜索票並控管隨身包包時,財物已處於公權力支配之下,轉為公務員職務上持有的財物;且陳姓偵查佐資歷豐富,不可能不經測試就將毒品任意遺留現場,所辯均為卸責之詞。
法官考量陳姓偵查佐身為司法警察卻敗壞官箴,重創司法公信力,但考量他已繳回犯罪所得50所得,且期約賄賂部分及時停手未實際獲利,符合減刑規定,總計應執行刑6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