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吳男去年無意間發現妻子趙女與友人孫男關係匪淺,互動早已超越正常男女社交分際,去年2月兩人相約在一家會館談判。當場孫男表達悔意,並與吳男簽訂和解書,約定由孫男給付50萬元精神賠償,並附帶簽署悔過書與保密條款,藉此息訟止爭。
不料,和解書簽完的當天深夜11點多,孫男依約匯出第一筆4萬元後,隨即展開「拖字訣」,除了原本承諾要在當月底給付的6萬元沒下落外,剩餘40萬元更以「未載明具體分期金額」為由拒絕清償,後來甚至自稱換工作、沒工作、經濟窘困等,放任債務停擺。
吳男一氣之下告上法院,主張孫男應給付剩餘46萬元和解金,並依約求償50萬元違約金,總計索賠96萬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雙方和解契約合法成立,孫男自應受其約束;針對分期爭議,因未明確約定期數,吳男本得隨時請求清償,但法官考量孫男經濟狀況及違約情節,認為判罰50萬元違約金過高,酌減為25萬元,判孫男應給付吳男合計71萬元,作為毀約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