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妨礙政治活動 有損人格尊嚴
柯文哲主張,自己身為民眾黨創黨主席,肩負第三勢力發展及公共政治責任,未來仍須前往近海及金門、馬祖、澎湖等外島從事政治活動,電子監控已對其參政權造成影響。他表示,目前除已繳納7000萬元保證金外,也受到限制出境、出海處分,加上社會知名度高、行蹤難以隱匿,不可能逃亡,因此已無再施以科技設備監控的必要。
此外,柯文哲指出,配戴電子腳鐶後,須定時搭配手機回報位置,還要隨時留意設備電量,只要靠近海邊便容易觸發警報,必須頻繁向科技監控中心及法院回報,不僅耗費行政資源,也讓他認為電子監控具有羞辱性,已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請求撤銷或至少改變監控方式。
高院:涉重罪且刑度重 仍有科技監控必要
高院指出,科技設備監控屬於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替代羈押處分之一,可與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及限制出海等措施併行。法院審酌是否維持監控,須衡量人權保障與公共利益,以及案件審理進度、逃亡風險等因素。
法院表示,柯文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及圖利等重罪,其中收賄罪最輕本刑即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一審更被判應執行17年,刑度不輕,客觀上確實提高逃亡誘因。此外,柯文哲具有政治影響力及相當資源,也具備在境外生活能力,因此仍有透過科技設備掌握其行蹤、避免潛逃出境的必要,僅靠高額交保及限制出境、出海,尚不足以完全取代科技監控,因此駁回撤銷監控的聲請。
3803次警報僅53次靠近海岸 多數屬設備異常
不過,高院也檢視柯文哲配戴電子腳鐶期間的執行情形。法院指出,柯文哲自2025年9月15日至2026年6月16日間,共出現3803筆三級警報,其中僅53次涉及接近海岸線或載具離線等情形,占全部警報約1.3%;其餘98%以上警報,多因收訊不佳、訊號異常或設備問題所致,且科技監控中心也未認定柯文哲曾有企圖逃亡或刻意規避監控情形。
法院另指出,目前科技監控設備分為電子腳鐶、電子手鐶及居家監控設備等,其中電子腳鐶主要適用於逃亡風險較高、配合度較低、曾遭通緝、行蹤不易掌握,或具有暴力、性侵害風險者;電子手鐶則適用於逃亡可能性較低、配合度較高的受監控人。
考量比例原則 改戴電子手環至明年1月
高院認為,柯文哲雖仍有一定逃亡可能,但風險尚屬較低,且配合科技監控情形良好,也無前科、通緝或居無定所等情形。電子手鐶與電子腳鐶在定位監控功能及防拆效果差異不大,但重量較輕,對身體負擔較小,也能降低系統異常造成大量警報,有助減輕警方及科技監控中心的人力負擔,更符合比例原則及侵害最小原則。
因此,高院裁定,自2026年8月5日起至2027年1月14日止,柯文哲的科技設備監控方式,由電子腳鐶改為電子手鐶,其餘包括撤銷科技監控的聲請則予以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