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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偷拍被害人性影像留著「自己看」!北檢書記官認罪:已學到教訓
北檢黎姓書記官翻拍偵查卷證,洩露給案外人,被依法起訴。示意圖/AI生成

獨家/偷拍被害人性影像留著「自己看」!北檢書記官認罪:已學到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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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0 15:08:00最後更新 2026/07/20 16:29:39

記者:

馮茵

台北地檢署一名黎姓書記官涉嫌利用職務之便,偷拍偵查中卷證、當事人資料及性影像,不僅透過LINE傳送給其他同事觀看,甚至將案件中的被害人性影像及應召女子照片儲存至手機「自行觀賞」。北檢主動查獲後展開調查,上月依洩密、違反個資法及無故重製性影像等罪嫌提起公訴,台北地方法院20日行準備程序,黎男當庭認罪,「已經學到教訓了。」

黎男當庭認罪 律師聲請簡易判刑求緩刑

北院今日下午召開準備程序庭,黎男當庭認罪,坦言已將離職日訂於本月24日,目前正進行交接事宜,並且表示已經學到教訓,律師聲請簡易判刑,盼從輕量刑並給予緩刑。

庭畢低調不應 律師代答「不便回應」

庭畢,記者問黎男現在心情如何?未來還會想從事法律工作嗎?他透過律師表示,案件現在正審理中,不便回應。

警覺情資主動查緝 搜索黎員住處扣得關鍵證據

北檢指出,今年5月19日主動發現黎員疑似翻拍偵查卷證傳送他人的情資,隔天立即啟動行政調查,並於5月21日簽分案件指派主任檢察官張靜薰偵辦。經蒐證後,檢方於6月1日持搜索票搜索黎員住處及辦公座位,訊後認定其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刑法》洩密罪等罪嫌,諭令10萬元交保,並同步調整職務,避免再接觸偵查卷證。

翻拍筆錄傳同事 附帶戲謔輕浮評論

起訴指出,黎男自2023年1月底起擔任北檢書記官,負責偵查組紀錄業務,卻利用經手案件的機會,多次翻拍偵查卷宗內容。檢方查出,黎男於2024年3月至7月間共8次,將警詢筆錄、移送資料、查獲照片及開庭時拍攝的當事人手機畫面,以LINE傳送給與案件無關、同在北檢任職的書記官,還以戲謔、輕浮的語氣評論案情。

偷拍性影像存手機「自行觀賞」 涉犯無故重製罪

此外,黎男又於2024年9月至今年5月間共7次,翻拍案管系統畫面、筆錄、數位卷證、公文及其他偵查資料後,傳送給另一名在行政科室任職的書記官,同樣附帶與公務無關的評論內容,洩漏偵查秘密及案件當事人個資。
檢方認為,黎男身為司法機關書記官,竟違反保密義務,利用職務接觸偵查資料的機會洩漏秘密、濫用個資,嚴重損害司法公信力。不過考量其無前科紀錄,犯後坦承犯行並表達悔意,因此建請法院量處適當刑度。北檢強調,維護偵查秘密是司法辦案的重要基礎,司法人員對於卷宗中的筆錄、移送報告、性影像及個人資料均負有保密義務,未來將持續加強內部稽核及紀律宣導,對違法失職人員從嚴究責。

★保護被害人隱私,避免二度傷害、移除下架性影像,洽性影像處理中心、終結性影像,不拍攝、不持有、不下載、不分享。 根據刑法第235條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提醒大家勿加入跪求、私給等行列以免觸法。 根據刑法刑法319-3條,未經他人同意,無故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其性影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性影像係第319條之1第1項至第3項攝錄之內容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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