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劉柏葳與谷女2025年交往同居,同年5月感情生變,劉男懷疑谷女不忠,憤而甩巴掌並毀損谷女的衣物、精品,兩人因此分手,谷女於5月15日聲請保護令,保護令裁定於7月29日送達給劉柏葳,隔日(30日)由警方電話告知保護令內容。
收到保護令的劉柏葳大受刺激,30日晚間8時1分許租用小客車,駕駛到谷女上班的地下停車場等候,谷女出現後,劉柏葳取出隨身彈簧刀接連朝她的頸、腹、背部等身體多處刺入,造成谷女受有57處銳器傷而當場失去意識,劉柏葳將谷女拖入停車場樓梯間棄置後,繳交停車費並駕車離開停車場。
路人目睹谷女遭劉柏葳拖行過程而報警,但谷女送醫後仍因頭頸部、胸腹、四肢及背部多處銳器傷,導致左頸動靜脈破裂及多處臟器穿刺傷,最終大量出血而於當晚9時42分許死亡。
國民法官批:手段殘忍、守法意識薄弱
台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審酌,劉男下手行兇力道非輕,手段殘忍,讓被害人在過程中遭受相當大的痛苦,對被害人家屬及全體社會形成永難彌平的憾事,且是在法院核發保護令後為此殺人犯行,更顯遵法意識薄弱,故劉男犯罪情節嚴重。
未真切面對錯誤 判無期徒刑
國民法官法庭審酌劉男雖於案發後坦承犯行,但未真切面對錯誤,對於犯罪細節多為選擇性記憶陳述;又劉男的成長經驗、人格特質,無法排除未來面對衝突時使用暴力的傾向,以及依他的年紀、家庭支持等因素,存在社會復歸的風險因子;另斟酌劉男未賠償、也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故量處無期徒刑及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