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黃男在案發時於中華電信網路技術分公司行動通信規劃處接取網路網路共構科擔任科長一職,被害女同事與他分屬不同部門。
該公司去年1月14日晚間,於板橋銀鳳樓餐廳舉辦尾牙活動,當晚9點左右,黃男假藉敬酒擠到A女座位上,還伸手抱住對方,A女當下即將他推開,表示可以坐在右側空位,黃男便換至A女右側位置上。
翻臉怒罵還被反問 被害女氣到離席報案
但黃男換位後仍不安分,他刻意湊近A女隨即將雙手搭在對方雙肩上,A女還來不及反應,黃男即將身體靠往A女,並以嘴唇親吻其右側臉頰得逞,A女面對突如其來的情況,當場大聲喝斥:「你幹嘛親我?你有問過我嗎?」
不料黃男竟連回2次「妳知道我為什麼親妳嗎?」A女怒斥「你到底在講什麼」,後來林姓主管過來詢問發生什麼事,A女訴說案發經過後,便憤而離席,後續前往派出所報案提告。
色科長挨告還不認 厚顏稱「怎會只有妳朋友看到」
對於指控,黃男始終否認犯行,僅坦承當晚坐在A女旁邊,他辯稱當時是公開場合,現場這麼多人,怎麼可能只有告訴人的好朋友有看到,其辯護律師也稱,案件發生在尾牙活動過程中,現場人員眾多,亦有諸多節目安排,現場環境十分吵雜,在場之人對於周遭所發生之事,所能注意到之範圍應甚為有限,並認為A女及目擊者證詞有所矛盾,不足採信。
不過合議庭認為,A女及證人歷次證述有些微差異,屬於反覆陳述、回憶下必然結果,但對於重要情節均無前後矛盾的情況,因此不得一味強調細節上之些許不符或矛盾,即忽略整體基本事實輪廓及重要情節上之一致,綜合全案事證,堪認黃男性騷擾犯行明確,因此依《性騷擾防治法》乘機性騷擾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