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3歲即遭性侵 臥室、廁所洗手台皆成摧殘地
判決書指出,獸父與A女為親生父女,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獸父明知A女自幼年紀尚小,竟為逞一己性慾,自2013年(A女年僅3歲時)開始,在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租屋處的臥室地板上,不顧女兒推拒強行性侵。
其後數年間,獸父變本加厲,不僅在雜物間再度對女兒下手,甚至在2015年間的某個假日上午,在廁所洗手台上持假陽具與本身性器官凌虐女兒。2020年與2022年間,A女逐漸長大,獸父仍不顧女兒強烈抗拒,持鑰匙開門侵入房間將女兒推倒在床性侵與猥褻,直至最後一次因A女奮力抵抗並拉回褲子,獸父才未能得逞。
受害女精神崩潰住院 病友聽聞痛哭協助揭發
長期遭受至親侵犯的A女身心嚴重受創,因而患上憂鬱症、焦慮症等精神疾病。在一次住院治療期間,A女因內心痛苦萬分,在病房內向同房病友略述了遭父親蹂躪的悲慘遭遇,並哭泣不已。病友聽聞後震驚不已,隨即陪同A女向醫院護理師求助,並由校方及社福單位向台北市家防中心通報並報警處理,全案終於見光。
瘖啞人求減刑 法官怒斥:毫無反省嚴懲25年
在法院審理期間,獸父的辯護人主張被告為瘖啞人,希望能依刑法第20條規定減輕其刑。然而合議庭法官查證發現,獸父在偵審期間透過手語通譯溝通毫無障礙,國中畢業後在電子工廠擔任作業員,有穩定收入,智識與社會功能正常。法官痛批,男子身為人父,非但未盡教養照顧之責,反倒利用同住機會,從女兒3歲起實施獸行,根本不應予以減刑。
法官更指出,A女尚未成年,仍因巨大陰影在精神科就醫,表明無法原諒父親,希望父親入獄服刑。反觀男子犯後雖然坦承罪行,卻從未與女兒達成和解或賠償,甚至在庭上抱怨「自己有帶小孩出去旅行,為何小孩反而這樣對待自己」,顯見其對於自身嚴重違反人倫的惡行毫無反省與悔意。
士林地方法院審酌其犯罪手段、動機以及造成的永恆創傷,最終依對未滿14歲女子強制性交罪共4罪(各判7年6月)及強制性交未遂罪1罪(判4年),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5年。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