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高鐵遇偷拍狂!要求刪除照片竟理直氣壯:對她有點興趣
女子搭高鐵遇偷拍男,要求刪除照片,回應卻令她傻眼。圖/翻攝自Threads@star__0112

搭高鐵遇偷拍狂!要求刪除照片竟理直氣壯:對她有點興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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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16 17:05:00最後更新 2026/07/16 17:05:26

編輯:

吳宜錡

一名女子日前搭乘高鐵,不過隔壁男乘客竟直接將手機立起,偷拍車上女乘客,而女子見狀立刻阻止行為,並要求男子刪除照片,不過男子稱「只是對她有點興趣」,令她傻眼;不過網友指出,遇到此類偷拍,若沒有涉及隱私部位,恐怕不犯法。

要求偷拍男刪照片!他回:對她有點興趣

女子分享,搭乘高鐵時遇到一名「偷拍狂」,一路上偷拍一旁女乘客,不過請男子刪除照片,男子稱「只是對她有點興趣」;畫面曝光,網友指出,每天上網都能見到偷拍男被逮,「結果偷拍男還是那麼多,他們好像一點都不怕被抓一樣」,其中一名網友分享,曾被偷拍後被上傳抖音,最終請議員協助處理才將畫面下架,憤怒表示「務必要採取行動遏止這種垃圾人事」,也有網友表示,台灣應該和日本、韓國一樣,拍照時必須發出拍照聲響,避免遭到偷拍卻不知情。
20260716女子搭高鐵遇偷拍男,要求刪除照片,回應卻令她傻眼。圖/翻攝自Threads@star__0112
女子搭高鐵遇偷拍男,要求刪除照片,回應卻令她傻眼。圖/翻攝自Threads@star__0112

沒拍到「私密部位」報警沒用?

不過一名網友點出「報警沒用」,只要沒有拍攝到私密部位,都不犯法。然而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319-1條無故攝錄性影像罪,未經同意攝錄性影像,如裙底、私密部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是意圖營利、散布或播送偷拍影像,涉及散布竊錄內容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若無來由地在公開場所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等方式,偷拍、偷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是「身體隱私部位」,因涉及妨害秘密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若偷拍範圍包括他人的外貌、身體特徵等,讓人可以辨識出是特定人士的肖像,則可能涉及侵害肖像權,遭拍攝者可以請求對方停止侵害行為,並可請求損害賠償。對此,該名女子表示,事後確認男子偷拍照片全數刪除,才讓該名女乘客離開,同時也提醒,若乘車期間有所糾紛,可掃描座位前方網袋內「列車安全說明卡」左側QR Code,即可連結「車廂數位客服」,由列車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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