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起糾紛源於2023年4月,潘姓菜商與余姓農婦約定,以230萬元包下台東下馬地區5批高麗菜,由菜商自行僱工採擷,並先付了80萬元訂金。沒想到天公不作美,第一、二批菜因氣候寒冷導致品質不佳,雙方協商後將總價砍到190萬元。
菜商控農民「盜採」 求償三百萬
潘姓菜商在訴訟中大吐苦水,指稱他付了訂金後,余姓農婦竟然在第三至五批產期時,擅自採收轉賣,導致他無法採收受損,因此依據《民法》給付不能的規定,扣除尾款後,要求農婦賠償逾300萬元的損失。
農民反擊:菜價崩盤 菜商耍賴不要了
面對菜商指控,余姓農婦覺得非常冤枉。她辯稱,當時高麗菜市場價格崩盤,採收根本不敷成本,是菜商的現場負責人張男親口說「不要了」,甚至叫她可以整地了。她是為了避免滿地腐爛的菜葉孳生蟲害,影響到隔壁農地的作物,才趕緊僱人把殘存的高麗菜採收變賣,得款28萬多元,扣除後菜商還欠她110萬元。
證人關鍵證詞 菜商代表曾喊「不採了」
法官審理時,找來了介紹雙方買賣的呂姓中間人以及負責噴農藥的植保機(農業用無人機)飛手出庭。呂男證稱,當時菜價差,張男確實說過「不砍了,不敷成本」,並要他轉告農婦可以整地了;飛手也證實,張男曾抱怨高麗菜開花長側芽,通知他不用再噴藥。
法官心證 菜商免除農民給付義務
法官審酌證人證詞後認定,菜商的負責人張男作為履行輔助人,已明確向農民表達「不要菜了、可以整地」的意思。既然是菜商主動放棄權利,農民就沒有給付義務,自然不構成違約。
法官最終判決,菜商主張農民給付不能並賠償300萬元的請求完全無據,應予駁回;反倒是農民反訴請求貨款有理,計算後判處菜商須賠償農民81萬6840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