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地院今日宣判,楊文科無罪;時任時任縣府工務處長江良淵圖利罪處有期徒刑5年4月、財產來源不明罪2年8月、褫奪公權4年,合併應執行6年6月、褫奪公權4年;建管科承辦人黃彧思共同犯圖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褫奪公權3年;豐邑機構董事長劉樹居,涉犯違反建築術成規及違法復工,判處3年6月,全案可上訴。
針對楊文科無罪判決理由,新竹地院合議庭認為,雖楊文科在2022年7月31日公開指示成立專案小組,針對坍塌事故釐清肇因,並以此作為核准復工的參考,但專案小組並非法定機構,僅具諮詢性質,是否核准復工,最終裁量權仍屬工務處職權。
此外,復工審查主要裁量基準為建築物是否安全,事故原因是否釐清並非准駁復工的主要考量,因此,即使工務處即使在鑑定單位尚未提出事故原因鑑定報告前,即核准施工單位復工,仍屬於職權範圍內的專業判斷,難認有違反誠信原則、逾越權限或濫用職權。
而復工後仍然發生坍塌,是否與行政機關濫用裁量權有關,應以當時作出行政處分的人、事、時、地、物等客觀情況判斷,不得以事後結果反推當時的決議違法,因此全案證據尚不足認定楊文科、江良淵及黃彧思明知違法,仍以濫權方式核准「豐采520」歷次復工,而犯「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對主管事務違背法令圖利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