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女提告指出,自己約從1994年起至1998年間,每個月都固定匯款5萬元到母親名下的郵局帳戶,當時母女倆口頭約定,這些款項是暫時寄放在母親那裡幫忙保管,打算作為她日後的嫁妝,並沒有約定明確的返還期限。
劉女表示,沒想到時至今日,母親竟然翻臉不認帳,經她多次催討仍耍賴不還,她才氣得依消費寄託的法律關係提起訴訟,要求母親歸還360萬元。
對此劉母無奈表示,母女倆根本從來沒有達成由她代為保管幾百萬嫁妝的共識,這些錢其實是女兒感念父母養育之恩,自願給予的「孝親費」及扶養費,純屬贈與。
劉母更進一步吐槽,她郵局帳戶裡的許多款項根本不是女兒存的,金額也對不起來;況且,女兒講的事情都已經過了32年之久,就算真的是女兒寄放讓她保管的,也早就超過法律規定的15年時效,她有權拒絕給付。
台南地院法官則在判決中指出,現代人移轉金錢占有的原因千百種,可能是買賣、贈與或借貸,不得僅憑「有金錢移轉」就推論雙方當然有消費寄託關係。法官認為,女兒雖然拿出了郵局交易明細,但無法舉證當初母女雙方有「幫忙保管金錢」的意思表示合致。既然女兒在法律上無法舉證這筆錢是「寄放」而非「孝親費」,請求便於法無據,判決駁回劉女請求,劉母免還36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