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乘客醉倒遭偷拍 司機停路邊兩度錄影
判決指出,陳男於2024年12月7日凌晨擔任Uber司機,接載一名已喝醉的女乘客返家。途中他發現女乘客不勝酒力,曾兩度停靠路邊讓她下車嘔吐,竟趁她無力反抗之際,開啟手機錄影功能,偷拍她胸部及下體。
法院進一步調查發現,陳男將女乘客載抵西屯住處樓下時,見她仍處於酒醉、意識不清狀態,竟將她拉到計程車後座,掀開衣物、脫去內外褲,撫摸私密部位後性交,過程中還拿手機錄下不雅的性影像。
手機留下犯罪畫面 DNA吻合成鐵證
女乘客事後報案,警方查扣陳男手機,發現其中存有相關性影像。鑑定結果也顯示,女乘客內褲及陰部均驗出陳男DNA反應,相關監視器、叫車紀錄及行車影像均成為佐證。
陳男坦承犯行,審理期間與女乘客達成調解,先後賠償80萬元及25萬元,女乘客也表示不再追究刑事責任,請求法院從輕量刑。
「泥醉難抗拒」非強制性交 二審改認乘機性交
檢方認為陳男身為載客服務司機,利用工作機會犯案,應構成加重強制性交罪並上訴。不過高分院認為,女乘客當時不能抗拒的原因是酒醉狀態,並非陳男施用強暴等方式造成,因此改認定為「乘機性交罪」。
法院指出,陳男與女乘客素不相識,明知對方酒醉無力反抗,仍利用機會滿足私慾,且偷拍性影像,讓被害人遭侵犯過程留下紀錄,嚴重侵害性自主及隱私權,惡性重大。
高分院認定陳男偷拍行為與性侵行為犯意不同,不能僅以性交罪吸收,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偷拍性影像罪10月、乘機性交罪3年6月,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並沒收犯案手機,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