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在重新檢視相關卷證時發現,歐陽榕案於審理程序上疑有重大瑕疵,包括第三審未進行言詞辯論,以及評議程序可能未達一致決等問題。承辦檢察官重新閱卷後認定,案件符合憲法判決所揭示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具備提起非常上訴的法定理由,因此請求最高法院撤銷原確定判決。
投資失利欠巨債 昔日高階主管心生怨恨
歐陽榕原為永豐餘造紙公司加工處副處長,離職後投資失利,積欠地下錢莊及民間債務。1999年間,他因承租店面認識瑞安建設總經理盧金惠,之後多年向對方借款周轉。2003年盧女拒絕再提供金援後,歐陽榕心生怨恨,最終動念殺人。
2003年4月21日,歐陽榕以洽談事務為由將盧女約出,涉嫌下藥迷昏後勒斃,並將遺體帶回住處浴室分屍成10袋,棄置於高雄縣鳥松鄉山區道路、垃圾集中場及工廠廢料堆等地。犯案隔日,他更假冒被害人聲音向家屬勒索1200萬元贖金,並在國道標誌桿張貼指示紙條與警方周旋,最終以800萬元成交。
頭七突破心防認罪 歷經多年訴訟死刑定讞
警方循線追查,在案發4天後逮捕歐陽榕。偵訊初期,他多次編造說詞試圖脫罪,直到被害人頭七當天心理防線瓦解,才坦承犯行。全案經高雄地檢署依擄人勒贖及殺人罪起訴,歷經多年審理,2011年死刑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