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2024年11月27日,江德山在基隆火車站巧遇趙翁,他知道趙翁與陳張成有債務糾紛,決定幫朋友出口氣,他先出手控制趙翁行動,再通知陳男到場,隨後依指示將趙翁押回陳的住處。
趙翁告訴陳男,自己名下有一筆土地,但因證件遺失無法過戶,陳男聽聞後,便開車帶著趙翁補辦證件,但最後發現,趙翁口中的土地是和家人共同持有,無法單獨過戶,讓陳男怒氣值來到最高點,他將趙翁拘禁在住處,與江德山、吳志傑等人不斷毆打虐待。
討債不成 凌虐致死
2024年11月30日,陳男等人討債未果,吳男持3.5公分粗熱熔膠條不斷毆打趙翁,趙年事已高,不堪如此折磨,當場死在客廳,陳男見大事不妙,先將趙翁遺體棄置在新北市平溪山區,之後擔心事跡敗露,再把遺體送到七堵區的冰櫃存放。
因遺體腐敗發出惡臭,陳男等人決定租借乙炔燒毀遺體,但宣告失敗,眾人只好將載有冰櫃的貨車移放到路邊,最後被警方查獲。
一審法院以陳張成、江德山、吳志傑觸犯共同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損壞遺棄屍體等罪,分別判處12年、11年、11年6月不等徒刑。
高院認私行拘禁致死 加重判刑
案件上訴,高院認為,陳男3人是將趙翁拘禁於一定處所,並繼續較久的時間,應構成刑法第302條之1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私行拘禁致死罪,原審論以三人以上剝奪他人行動自由致死罪,尚有未恰。
高院審酌,陳張成不思以正當方式索取欠款,竟夥同江德山、吳志傑等人,同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後加以拘禁。且於拘禁期間,江德山、吳志傑分別訓斥、毆打年近70歲的趙翁以索討債務,終致被害人失去寶貴生命,犯罪手段惡劣,造成損害巨大,且3人於犯後多次進行不實陳述,增加檢警辦案困難,犯後態度不佳,二審加重判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