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唯一有罪被告蔡正元因業務侵占罪二審判刑3年6月定讞,目前已入監服刑;另犯商業會計法不為記錄致生不實罪部分,一、二審均判6月得易科罰金,蔡提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定讞。
本案起源於2005年,時任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將旗下的中央電影公司、中國電視公司、中國廣播公司全部賣掉,造成國民黨損失數十億元,案經游錫堃和柯建銘告發後,檢方展開偵辦,對馬英九、前中投公司董事長張哲琛、總經理汪海清,蔡正元、蔡正元妻子洪凌霙、蔡正元岳父洪信行等6人,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檢起訴5大罪狀 馬英九通通無罪
檢方當時一共起訴5個犯罪事實,包括馬英九、張哲琛與汪海清華夏股權交易、中視股權交易、出售舊中央黨部大樓及中影股權交易、中廣股權交易案以及蔡正元、洪菱霙夫妻與洪父洪信行涉及的侵占公款及洗錢案。
北院一審審理,認定除了蔡正元涉犯業務侵占罪判3年6月徒刑,商業會計法部分判6月徒刑,得易科罰金。馬英九部分,合議庭認為檢方舉證不足,馬英九身分不符《證券交易法》規範要件,因此於2021年10月27日判決無罪。
案件上訴到二審,高等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檢方證據不足,去年12月31日維持3人無罪,高院認為,檢察官主張交易價格低估、造成公司損害,但相關證據不足,無法說服法院形成有罪心證。檢方上訴僅是對原審證據取捨提出不同看法,並未提出新的關鍵證據,因此上訴無理由,維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