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文輝自2016年起受僱於市府交通處,負責基隆市東岸及信二停車場之管理與督導;大日公司負責人蘇幸福為求東岸停車場營運順利,自2018年至2022年間,每年兩度交付現金紅包給陳文輝,共計行賄95萬元。
陳員收賄後私下通報內部稽查重點與客訴,讓大日預先規避扣分與缺失,2022年初,市府辦理信二停車場委託經營管理採購案時,蘇幸福再以100萬元期約陳文輝護航,陳員利用職務之便偷拍競爭廠商家數、金額及初審意見,透過LINE轉傳給大日幹部,助其順利得標。
檢廉調查更發現,蘇幸福指示幹部與員工擔任9家人頭公司負責人,虛開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將東岸營業所實際銷售額打9折申報,共逃漏營業稅232萬餘元。
此外,依東岸停車場OT契約,年收入超過預估標準時市府可抽成50%權利金,蘇幸福為掩飾2016年度營收超標,與承租人主富公司(NET)協議,將每月280萬元租金中的30萬元拆分,佯以人頭公司名義簽訂軟體合約開立發票,隱匿租金收入210萬元,藉此向市府詐得免繳經營權利金486萬餘元之不法利益。
合議庭認為,陳文輝貪圖私利將職務權限視為謀財工具,嚴重破壞公務員廉潔形象與招標公平性,重判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8年。業者蘇幸福部分,法官考量蘇於偵審中坦承犯行並補繳稅款,就違背職務交付賄賂罪判處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2年;另交付賄賂、逃漏稅捐等51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得易科罰金,緩刑4年付保護管束,並須向公庫支付20萬元及提供60小時義務勞務。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