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法三讀 兒少性侵被害人滿20歲才起算追訴期
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資料照片/李智為攝)

《刑法》修法三讀 兒少性侵被害人滿20歲才起算追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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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兒少被害人的司法救濟保障,立法院會今天(7日)三讀通過《刑法》第80條修正案,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同時也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法務部啟動研議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國家賠償等相關配套法案修法。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年6月初審通過行政院、司法院及朝野立委分別擬具《刑法》第80條條文修正草案等37案,修法明定性侵害犯罪成立日至「被害人滿20歲以前」所經過的期間,不計入追訴權時效期間。
院會今天也一併通過2項附帶決議。第一,《刑法》修正後,性侵害追訴期將由被害人20歲起算,但有關被害人請求民事賠償、犯罪被害人補償金、國家賠償等相關配套法案仍有待修正。因此,要求法務部參照澳洲等國經驗,啟動《民法》、《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國家賠償法》的修法研議,於6個月內提出報告 。
第二,鑑於事隔多年始提起告訴的案件將增加,若仍完全適用現行的證據評價標準,恐難有效承接立法目的、且可能擴大定罪落差。決議建請司法院於3個月內研議「審理指引」,包含被害人延遲揭露的合理性評價、專家證人與心理鑑定的運用、創傷知情詢問方式等,平衡被害人訴訟權與被告防禦權。針對性侵案件實務通報、起訴與定罪率的落差,司法院須會同行政院相關部會於1年內提出整體改革方案的專案報告。
此外,立法院會今天也三讀修正《刑法施行法》第8條之2條文,增訂第2項條文,規範「於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修正的刑法第80條第3項施行前,其追訴權時效已進行而未完成者,適用修正後的規定,不適用前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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