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今年4月25日下午,越南籍段姓男子逾期停留成為逃逸移工,因駕車超越停止線遭警方攔查,員警依法帶回花壇分駐所查證身分。
逃逸移工掙脫逃跑 員警跌倒受傷判無罪惹議
警方當時尚未替段男上銬,抵達派出所後,段男突然掙脫企圖逃逸,雙方拉扯間一起跌倒,造成承辦員警嘴唇撕裂傷及右膝擦挫傷,因此遭檢方依妨害公務罪提起公訴。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後認為,段男並未主動揮拳、毆打或持續攻擊員警,而是利用身體傾斜掙脫控制,雙方因失去重心跌倒,員警傷勢也是在倒地過程中造成,因此難認具有妨害公務的主觀犯意。
法官:不符「妨害公務」強暴要件 網轟恐龍
法官指出,妨害公務罪除了必須有客觀上的強暴行為,更重要的是必須證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妨害公務的故意。法官引用最高法院見解表示,如果只是消極掙脫、閃躲、逃跑,而沒有積極攻擊執法人員,不一定符合刑法所稱的「強暴」行為。
段男也向法院表示,自己只是害怕被遣返回越南,「沒有故意讓警察受傷,只想逃跑。」法院認為檢方舉證不足以排除合理懷疑,因此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依法上訴。
判決曝光後,大批網友湧入留言區表達不滿,質疑司法標準與社會期待出現落差。網友留言表示,「彰化恐龍法官又出現了」、「警察拼命抓人,法官一句無罪全白忙」、「人都推倒警察了還不算妨害公務?」、「台灣司法到底怎麼了」、「以後是不是沒有揮拳都沒事?」
也有不少人替第一線執法人員抱屈,認為「警察真的很辛苦」、「基層警察流血流汗,最後卻換來無罪判決」、「這種判決只會讓員警更不敢執法」。
不少留言更將焦點放在法官所提到的「沒有積極揮拳」一句,認為難以接受,直呼「難道一定要把警察打到重傷才算妨害公務嗎?」
網友逆風交鋒 稱關鍵在警方「沒上手銬」依法戒護
不過,也有部分網友持不同看法,認為不少人誤解了法院判決內容。有網友指出,從監視器畫面來看,移工確實只是掙脫逃跑,「影片沒有看到攻擊動作,法院只是依法認定妨害公務罪不成立,不代表沒有逃跑。」
也有人質疑警方執法流程,認為「都知道是逃逸移工,為何沒有依法上手銬?」、「如果已經確認身分有逃逸風險,是否應採取更完整戒護措施?」、「這是執法程序與法律構成要件不同層面的問題。」
網路上兩派意見持續交鋒,有人批評司法過於寬鬆,也有人認為法院只是依據現有證據及法律構成要件作出判決,相關討論持續延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