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委林宜瑾詐助理費逾10年 法官怒火:非一時失慮、嚴重傷害人民信賴
法官直指林宜瑾詐領助理費長達10餘年,絕非一時失慮。資料照片

綠委林宜瑾詐助理費逾10年 法官怒火:非一時失慮、嚴重傷害人民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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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2 16:39:00最後更新 2026/07/02 16:41:09

記者:

辛啓松

現任民進黨立委林宜瑾詐領助理費案,今(2日)一審判決出爐。法官認定,林宜瑾共犯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 6罪,重判她7年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4年,扣案的1412萬 7388 元犯罪所得全數沒收。法官在判決理由中,罕見地以極為嚴厲的措辭「痛批」林姓被告,指其身為民意代表卻知法犯法,長年將國庫補助視為私囊,嚴重損害公務員廉潔形象。
法院新聞稿指出,林宜瑾自2006年起擔任台南縣、市議員,並於2020年轉任立法委員至今,政壇資歷深厚。法官認為,林身為多屆民意代表,對於公費助理補助費絕非議員或立委薪資的「實質補貼」這一點,理應知之甚詳。然而,她卻指示服務處主任黃姓被告,透過虛報人頭或浮報薪資等手段,在長達10多年的時間裡詐領超過1400萬元的預算,並挪作個人或服務處支出。
合議庭審理時,明確拒絕了林宜瑾試圖尋求「情輕法重」而減刑的請求。法官直言,這種長達十餘年、詐領數額逾千萬元的行為,絕對不是所謂的「一時失慮」或單一偶發事件,而是長期的刻意違法。
法官強調,林宜瑾身為公務員,本應比一般人更律己守法,但其行為模式顯然與法律要求背道而馳,責任非難程度極高。

法官斥:民代應廉潔自持 「行為殊有不當」

法官在量刑審酌中火力全開,重話痛批林宜瑾身為民意代表,本該是法令的捍衛者,應恪遵法令、廉潔自持,並誠實申報助理補助費。但她卻以虛報手段詐領公帑,不僅損及政府機關預算管理的正確性,更「嚴重傷害人民對於公務員的信賴度」,法官最終以「行為殊有不當」6個字,評論林宜瑾的犯行。
法官認為,民意代表手中的權力來自於選民,每一分助理費用都應該真正落實於法定的公務用途,而非成為服務處運營或個人花費的私人金庫。雖然林在偵查中坦承犯行,並主動繳了高達1412萬元的犯罪所得,但法官認為這僅是法定的減刑要件,不足以抵銷其長年知法犯法對公共利益造成的實質損害,因此最終仍定執行刑為7年重刑。

服務處主任獲緩刑 法官藉判決正告官場歪風

同案被判刑的還有林宜瑾的永康服務處黃姓主任。法官指出,黃姓被告擔任助理多年,明知相關補助費流向與職務並無實質關聯,甚至挪作個人用途,卻仍配合犯罪,行為同樣「可議」。
但法官考量黃並無公務員身分,且在此案中僅是被動配合,並未實際獲取不法利益,加上也已坦承犯行,最終判處2年徒刑但緩刑5年,並須提供200小時的義務勞務。
法官在判決最後強調,此案的定罪與量刑,不僅是為了懲罰個別的違法行為,更是要藉此端正社會風氣,重申民意代表廉潔自守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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