狠母趁兒熟睡動手 再騙回襁褓幼女悶死
判決書指出,吳姓女子與現任丈夫劉姓男子去年2月間因離婚及孩子監護權議題談不攏,導致吳女情緒長期低落。同年4月連假期間,劉男將兩名孩子帶往祖父母家小住,未讓吳女帶回。連假結束後的4月6日晚間,吳女僅接回與前夫所生的9歲長子,卻未能帶回與現任丈夫所生的 8個月大幼女。吳女因此萬念俱灰,對丈夫及婆家產生強烈恨意,竟萌生攜兒女同死惡念。
隔天(7日)清晨 6 時許,吳女先趁長子仍在熟睡之際,狠心地用枕頭悶住其口鼻致死。隨後,她強壓內心波瀾,前往保母住處藉故接回幼女,返家後竟以相同殘忍手法,將還在襁褓中、毫無反抗能力的親生女兒活活悶死。
在確定兩名子女皆失去生命跡象後,吳女試圖輕生。直到當天下午,劉姓丈夫趕回住處才驚覺發生慘劇,雖然吳女經送醫後倖免於難,但兩名幼小的生命已不幸消逝。
求助管道充足卻選最極端 法官怒批:將兒女視為報復工具
案件審理期間,吳姓女子曾試圖尋求減刑。然而,合議庭經調查發現,吳女過去並無任何身心疾病的就醫紀錄,且經鑑定認定其在案發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均屬正常,因此不適用《刑法》第19條的免刑或減刑規定。法官在判決書中語重心長地指出,吳女雖然面臨婚姻惡化與監護權爭議,但其並非毫無求助管道,且兩名孩子當時均有家人妥善照顧,生命並未受威脅。
法官進一步痛批,吳女竟因自身情感痛苦,就決定將兒女視為報復劉姓丈夫及其家人的「工具」,任意剝奪其生存權,造成家屬無可回復的巨大創痛,這種行為在客觀上完全無法引起一般人的同情,因此也拒絕依刑法第 59 條規定酌減其刑。法官認為,被告身為母親本應負起保護兒女之責,卻違反義務程度重大,其殺害兒女後自殺獲救,餘生亦須日夜面對親手殺死骨肉的悔恨。
一審判30年重刑!法院考量「社會復歸」未判無期徒刑
針對量刑部分,合議庭判吳女殺害長子部分有期徒刑19年,殺害幼女處有期徒刑18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30年。法官表示,雖然吳女手段殘忍、情節嚴重,但考量其過去無前科,且在校及工作表現尚屬正常,審理期間也已與告訴人劉男達成和解。法院認為,若藉由監所相當期間的長期監禁,並輔以諮商輔導與專業教化,應能導正其偏差的認知與行為。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