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出示藥袋喊冤:配合拜拜完吃午餐 竟成8小時噩夢
當事人蔡先生出面陳情表示,上月23日他前往松山慈惠堂拜拜完,正準備騎車去吃午餐,在福德街右轉時突然被警方攔下,員警質疑他「騎車有點晃」,要求配合進行唾液快篩,沒想到14點22分結果出爐,竟顯示毒品陽性反應。
蔡先生控訴,他配合做筆錄、採驗尿液,整個流程從下午2點多一路折騰到晚上10點。開偵查庭時檢察官態度強硬,根本不想聽他解釋,一副就是要他認罪的感覺。他隔天回診詢問醫生,才驚覺自己近期因身體不適服用的處方肌肉鬆弛劑,極可能導致大麻快篩呈現陽性。
警政署:依具體危險徵候攔查 藥效影響能力即觸法
警政署今天在記者會中說明,員警執勤事根據車輛有行車不穩、偏移車道、疑似精神恍惚等「具體危險徵候」才進行攔查,並非毫無根據的隨機刁難。為釐清是否達到不能安全駕駛的程度,程序上還是會請民眾配合直線行走、平衡動作等測試,並採驗尿液送驗。
警政署強調,依據《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人若因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即涉犯公共危險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警方特別提醒,即使車輛駕駛人是「遵照醫囑」服用合法藥物(如感冒藥、鎮靜劑、安眠藥、肌肉鬆弛劑等),只要藥效上路後引發嗜睡、頭暈、反應遲緩,進而影響行車安全,同樣會被依法究責、當場移置保管車輛並吊扣駕照。
警政署最後呼籲,公共危險不局限於酒駕與毒駕,「藥駕」危害同樣不可輕忽。民眾用藥前應看清藥袋上的「避免開車或操作機械」等警語,若身體不適或服藥後有疑慮,應改搭乘大眾運輸工具,避免一時疏忽釀成事故又觸犯法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