藉再利用牟取暴利 卻因品質惡劣淪非法棄置
判決書指出,郭再欽與股東魏如筠、賴榮添等人,看準電弧爐煉鋼爐碴的處理利潤,獲取每公噸高達120元至820元的處理費。明祥馨公司雖領有再利用核可,但在技術與市場競爭力不足的情況下,所生產的水泥磚瓦因易碎、品質不佳,根本無銷售去路。
法院查出,明祥馨為避免違反「貯存量不得超過前6個月銷售量」的法規限制,必須持續清空廠內爐碴以收受新廢棄物賺取高額利潤。郭再欽指示現場人員林富順與工程包商王調群,將因技術失敗、毫無市場價值的「產出物」,以整地為名掩埋至農地及工業區,此舉被法院判定為「非法清理廢棄物」,而非正當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
虛設人頭公司 掩飾非法填埋行徑
為了掩蓋非法填埋,郭再欽等人的集團式犯罪手法極為細膩。合議庭揭露,郭、魏、賴等股東共同出資成立「璟全公司」作為人頭,並在設立時虛偽驗資,違反《公司法》。郭再欽再利用其學甲農會理事身分購買農地,登記在人頭馬祖慰名下,並由郭、林兩人指揮將爐碴填埋於大灣段農地與工業區土地。
法院認定,郭再欽等人刻意在土地上挖掘2至6公尺不等的深坑,回填爐碴後再覆蓋1至2公尺的厚土,甚至在上方種植向日葵、玉米、稻米作綠肥,以此躲避稽查。甚至在國有地鑑界後,仍故意越界填埋爐碴在興業段804-2地號之國有土地,涉及竊佔罪。
虛偽申報躲規避監督 法院:被告辯詞不可採
針對被告等人辯稱填埋物為「級配料」或「產品」,法院根本不採信。合議庭指出,現場挖掘出的物質多為粉末、砂粒或礫石,並非合法水泥製品。郭再欽等人指示經理張宗錦向主管機關不實申報產品銷售量給「達昕公司」、「崧碩企業社」等關聯公司,實際上並無真實金流,僅是為了虛飾產銷平衡以規避環保監督。
判決理由強調,被告郭再欽、魏如筠、賴榮添等人明知先前已有「超翔公司」爐碴爭議之教訓,卻仍為牟暴利無視環境衛生。法院審酌爐碴填埋量龐大、犯罪期間長且被告始終否認非法清理之犯行,犯後態度不佳,故決定重判。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