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3年農曆過年期間,李男見妻子深夜10點多突然外出,懷疑事有蹊蹺,於是妻子前腳出門後,李男也在後開車尾隨,果然目睹妻子先在途中停車搭載鄰居張男,再一路將車開到一處無路燈、兩旁皆為農田樹林的偏僻鄉道旁。
李男強忍心中悲憤上前查看,當場抓包妻子與張男正在激情車震,隨即持手電筒往車內探照,並用手機錄到張男裸露性器的私密畫面,遭張男反告妨害秘密。
法院審理時,李男與律師全力抗辯,主張拍照是為了捍衛配偶權。並強調當時車輛停在一般道路的路肩,並無車窗窗簾等隔絕設備,一般人往來經過就可看見,不符「非公開活動」要件;況且,李妻與張男在路邊車震,應視為自願性放棄隱私權。
但法官不認同李男辯詞,指出車輛本身即具隔絕內外的封閉功能,且事發於深夜偏僻、無路燈處,最近的住宅更在數十公尺外,足見李妻與張男並無意將活動供人觀覽,合理隱私期待仍受保障。
法官強調,憲法保障的「配偶權」其忠誠義務無法透過法律手段強制實現,而「性隱私」則與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高度相關,位階更重,不可藉口調查外遇而恣意侵害,因此改判罰金5000元,緩刑兩年,民事部分另需賠償張男4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