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於2021年11月底某日,應友人要求交出自己與兒子名下的郵局帳戶,連同兒子兩個朋友的銀行帳戶,總共4個帳戶提供給友人,只因對方說「在台灣有投資事業,要將退股的金額轉匯出去」。後來朋友通知「錢入帳了」,他還去幫忙把錢提領出來,再請兒子的朋友找虛擬貨幣商購買U幣,轉至對方傳遞給他的錢包地址。
事後檢警查出,李男提供帳戶都被詐騙集團取得,並在臉書及LINE上佯稱能以買低賣高方式投資香港房地產,一名郭姓女子看到廣告後上當,與詐團成員簽約並依指示匯款1266萬元至李男帳戶。
不久郭女驚覺受騙報警提告,李男在偵審期間坦承交付帳戶等犯行,刑事部分被法院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判刑1年8月。儘管他配合集團四處奔波提領、轉帳,實質上未分得任何報酬,落得兩手空空,卻要面臨牢獄之災,還得背負巨額的債務賠償。
高雄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李男提供帳戶並協助提領、購買虛擬貨幣的行為,是導致郭女受有12662500元財產損害的原因,判李男應全額給付郭女12662500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