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蕭男與被害女子於2021年間交往,因分隔兩地經常透過視訊聯繫。蕭男卻利用女方對其信任,在未經同意下,多次錄下女子裸露胸部的畫面,涉及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
橋頭地院一審認定蕭男犯行明確,考量其嚴重侵害被害人隱私權,造成難以抹滅的心理陰影,判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蕭男不服量刑提起上訴,希望獲得較輕處分及緩刑。
不過,高雄高分院審理後指出,蕭男雖於審理期間坦承犯行,並曾提出新台幣100萬元和解金及積極向網站申請下架影像,自稱已成功下架約9成內容,但其利用感情關係與信任進行側錄,造成被害人重大傷害,犯罪情節並非輕微。
法院認為,被害女子因私密影像遭散布,不僅生活與工作受到衝擊,更長期承受精神壓力,至今仍須靠藥物維持正常生活。綜合考量犯後態度、犯罪手段及侵害程度後,認定原審量刑並無不當,也不符合宣告緩刑條件,因此駁回上訴,全案維持有期徒刑4月判決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