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女子向警方供稱,當時她在點歌機前點歌,男子突然從後方環抱並伸手摸胸,她多次表達拒絕,「我不要!」但對方仍持續親吻。之後兩人進入廁所,男子要求發生性行為,她拒絕後仍遭強拉坐上大腿,並被侵犯。然而男子始終否認犯案,強調自己確實有擁抱、親吻對方,但從未撫摸胸部,更沒有發生性交。
法院勘驗KTV監視器畫面後發現,雖然拍到兩人在包廂內有擁抱、親吻等親密互動,也看到兩人先後進入廁所,但廁所內並無監視畫面,無法直接證明發生性行為。
更讓法官注意的是,女子離開廁所後並未立刻遠離男子,反而回到點歌機繼續點歌、唱歌,兩人仍持續依偎、擁抱與親吻。畫面甚至拍到女子主動拿起男子的手親吻。法官認為,這與一般遭受性侵被害人常見的逃避、恐懼或急於離開現場等反應有所不同。
此外,警方採集女子生物跡證送驗,結果未檢出足以比對被告身分的DNA證據,無法證明雙方曾發生性交。雖然男子接受測謊時,針對「是否曾以生殖器插入女子陰道」等問題呈現不實反應,但法院指出,測謊結果可能受到緊張、情緒等多種因素影響,不能單獨作為定罪依據。
法官認為,本案除女子單一指述外,缺乏足夠補強證據支持強制性交指控,監視器、DNA及測謊結果均無法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因此依法判決男子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