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院判決書指出,妻子表示,自2025年初起,丈夫返家時間愈來愈晚,且對日常行程交代不清。某次因車輛檢測需要調閱行車紀錄器資料時,她赫然發現丈夫下班後頻繁前往一名女同事住處,往返次數高達上百次。
妻子進一步蒐證後發現,兩人不僅私下密集見面,行車紀錄器錄下的對話更充斥曖昧內容與親密互動。雙方曾談論離婚、感情關係,甚至提及發生性行為等話題,顯示彼此關係早已超越一般同事往來。妻子因此認為,該名女同事明知對方已有婚姻,仍持續與其交往,嚴重侵害其配偶權與家庭生活。
案件審理期間,丈夫與女同事坦承雙方確實存在超越普通朋友界線的親密關係,但否認原告所稱的性行為頻率,並主張ETC通行紀錄僅能證明車輛移動軌跡,無法直接證實侵害配偶權的事實。
此外,兩人也質疑原告提出的心理諮商資料,認為不足以證明精神損害與其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不過法院指出,婚姻關係受法律保障,夫妻間負有互相忠誠的義務。侵害配偶權並非必須以通姦或性行為作為成立要件,只要男女互動已逾越一般社會交往分際,足以影響婚姻關係中的信任、安定與幸福,即可能構成侵權。
法官審酌行車紀錄器錄音內容、ETC紀錄及被告相關陳述後認定,兩人在對話中曾出現大量帶有性暗示及親密內容的談話,「在床上很認識妳、舔肛門、屁股拱起來快快射」,並互傳裸照,相關事證足以顯示雙方多次共同前往汽車旅館並發生親密關係,其行為已明顯超出社會普遍可容忍範圍,對婚姻關係造成重大傷害。
最終法院綜合考量雙方經濟狀況、侵權情節、對婚姻造成的影響以及原告所承受的精神痛苦程度,認為40萬元慰撫金較為合理,因此判決丈夫與女同事應連帶賠償40萬元,另須加計法定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