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桃園一群大學生到KTV慶生,成員包含學長阿豪、阿傑,以及小雯、小茉與3名同學,6人在KTV飲酒作樂,但是席間阿豪、阿傑看小雯、小茉兩人不勝酒力,意識不清楚竟心生歹意。阿豪假借小茉酒後不適要嘔吐為由,將小茉攙扶進包廂廁所內,趁小茉無力抵抗性侵得逞。
後來因為小雯敲包廂廁所門,想查看小茉的狀況,就遭到阿傑帶入廁所,隨後阿豪、阿傑趁機觸摸小雯胸部、臀部,趁機猥褻得逞各1次。然而,慶生行程結束後,6人一同前往阿豪的租屋處休息,在凌晨時阿豪看小雯、小茉仍處於無力反抗的狀態,用手指、下體性侵得逞各1次;阿傑也趁機用手指性侵小雯1次。
事後,小雯、小茉到醫院驗傷,並向警方報案,案件經由檢察官提起公訴。全案審理時,阿豪、阿傑兩人坦承犯行,法院認為,並無證據顯示,阿豪、阿傑兩人強灌小雯、小茉喝酒,考量到阿豪當時21歲、阿傑19歲都智慮尚淺,再加上沒有使用暴力,犯罪手段尚屬平和,且與兩名被害人達成和解,小雯也表示願意給予緩刑機會。
最終,法官認定阿豪犯3個乘機性交罪、1個乘機猥褻罪,判2年有期徒刑、緩刑5年,期間付保護管束,且要向指定機關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次;阿傑犯1個乘機性交罪、1個乘機猥褻罪,判1年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5年,且要向指定機關提供120小時的義務勞務,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4次,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