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開庭,陳嘉瑩不認殺人罪,只認傷害致死以及《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3款(毒駕條款)。其律師錢建榮則補充,妨害公務致死部分他們「原則上承認」,但主張一審違法勘驗錄影帶導致筆錄沒有證據能力,希望二審能再次勘驗現場錄影畫面,釐清陳女有無構成妨害公務、公共危險罪。
面對喪子之痛,劉宗鑫父親全程起身發言,他痛批陳嘉瑩律師團「一派胡言」,激動質問「如果是你們小孩遇到這種事,也敢這樣講嗎?」並強調會以「小蝦米之姿對抗大鯨魚」,一定要在餘生看到陳女受到最嚴厲的制裁,和他們拚到底。
此外,陳女律師團主張,陳女在羈押期間產下一子,依據《兒童權利公約》,法院應考量兒童最佳利益,不應判身為母親的陳女死刑。但檢方認為,父母做的事應由父母承擔,若加諸於子女只會造成道德綁架以及輿論壓力。
對於辯方主張,劉父憤怒表示,「她的小孩就那麼重要嗎?她做這麼慘絕人寰的事情,傷害了我們3個家庭。」他越講越氣,當庭激動痛罵「王X蛋!還敢講過失致死!我呸!」
劉父還說,他看到兒子五臟俱裂、體無完膚,情何以堪,陳嘉瑩雖吸毒但當時意識清醒,還會配合臨檢調查,卻為了掩飾罪責,加速拖行劉宗鑫,根本不算毒駕致死而是標準的殺人。
劉父指出,以當時時速66公里狀況,劉宗鑫若跳車也難逃一死,陳女卻開到內側車道害他撞護欄慘死,根本就是虐殺,「當時她若減速或停車,就不會發生這件慘劇,她就是要致人於死」。
劉宗鑫母親也落淚表示,希望司法還給守法的人一個公道,也盼律師能有媽媽失去一個小孩的同理心。
庭訊結束,劉父在法院外受訪表示,此案絕對不是過失致死,因為當天陳女能清醒控制油門、方向盤,她明明知道劉宗鑫被吊掛在窗外,還執意往前衝66公里,「 一個人被吊在車外66公里能夠放手嗎?如果放手是不是也會被來車輾過,所以陳女往前衝撞護欄,讓所長完全沒有求生機會,有沒有可惡?」
劉父怒然表示:「陳女怕罪刑被揭發,竟開車逃逸,報警、送醫都沒有,讓所長孤零零喪命,讓家屬情何以堪,我希望台灣司法能給我們一個公道,也讓這份公道擴及全國7萬名警察身上,讓他們能平平安安出勤、快快樂樂回家,正義偶然會遲到,但是永遠不會缺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