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該名少女因母親在高雄工作,從小住在台南市大姨婆家,與表姨丈曾同住一段時間。2023年6月間,表姨丈趁著少女在住處浴室獨自沐浴、裸體之際,竟藉口「幫忙敷面膜」,持手機闖入浴室。表姨丈利用年齡、體型上的絕對優勢,不僅徒手撫摸少女胸部、私密處,還拿出手機拍攝少女裸照。少女告訴母親,母親報警提告。
法院審理時,表姨丈雖然對猥褻犯行坦承不諱,但對於「拍攝性影像」是否違反意願卻矢口否認,辯稱少女「沒有同意但也沒有反對」。台南高分院痛斥,表姨丈利用長輩權勢與權力不對等關係,對涉世未深的少女造成極大的心理壓抑。少女即便不敢強力抗拒,也絕非「同意」拍攝,判決撤銷一審較輕刑度,重判7年2個月,全案在2025年8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定讞。
誇張的是,案件在二審審理期間,2025年3月15日中午,表姨丈與少女在台南市區一間夾娃娃機店相遇,他竟趁少女不注意,從後方突襲雙手按壓少女雙肩;不到半個月,3月30日晚間,他竟又在住處客廳,趁少女不備,冷不防拍打少女左大腿外側。
台南地院審理這起性騷擾案件時指出,被告前案還在法院審理,竟然還敢頂風作案,顯然對少女的身體自主權毫無尊重,惡性重大。即便被告在法院審理時認罪,但審酌其犯罪頻率非低,對被害人心理造成相當壓力,最終判決兩起性騷擾罪各判6個月,應執行10個月,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