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時,小美委屈辯稱,她本與小明交往逾10年,兩人於2019年間協議分手,之後她與別人交往相戀,且已決定結婚,沒想到婚前突然發覺懷孕,因受孕期間與兩段關係時間接近,因此先後至兩家醫院檢查,並分別向2院醫師要求確認可能的受孕時間,而2院醫師均依懷孕週數逆推受孕時點,明確告知她是與小明分手前懷的。
小美無奈表示,她得知後心情大受打擊,但為了孩子著想,只好回頭找小明結婚,並解除與男友的婚約,她確實已盡相當的查證義務,應無過失可言。況且小明先前曾向她借款60萬元,可見他連自身生活費都無法負擔,更遑論有代墊孩子的扶養費。
但法官翻查當年產檢紀錄,發現並無任何小美向醫師詢問受孕期及醫師答覆的記載。再檢視兩人去年6月攤牌時的對話紀錄,小美曾提及「醫生算了2位,說5月底6月初就受孕」,顯見她自己都對孩子的親生父親到底是誰有所懷疑,才會連找兩家醫院確認,面對小明時卻隱瞞疑慮,斬釘截鐵告知孩子是他的,導致小明得知真相後大受打擊。
橋頭地院審理後認為,小美故意隱瞞受胎爭議,導致小明誤信並投入深厚父子情感,發現真相後人格尊嚴嚴重受創、精神痛苦巨大,已構成侵權行為,判小美應返還代墊扶養費、鑑定費及精神慰撫金,合計98萬2052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