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豪在2022年8月透過包養網站認識一名16歲少女小雯,並於同年10月以LINE邀約小文在公司宿舍內見面,告知小雯願意以一個月3萬元包養小雯,但是小雯需要跟他發生性行為作為對價,小雯同意後,兩人分別於2023年3月11日、2023年3月4日、2023年7月30日在公司宿舍內發生性關係。事後,阿豪皆有依照約定支付3萬元給小雯。
這段關係一直到被小雯母親的朋友發現,才因此曝光,然而雙方在2023年8月商談和解未果,小雯才對阿豪提出告訴。新竹地院審理後,指出阿豪明知道小雯是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少女,竟為求一己私慾與她發生對價性行為。
不過,法院考量到阿豪並沒有前科、犯後態度良好,再加上已與小雯以45萬元達成和解,最終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成年人與少女為有對價性交罪,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緩刑2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