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越南籍的小竹(化名)與台灣男子阿明(化名)原是一對夫妻,但在還沒離婚前小竹就因受不了婆媳問題及丈夫家暴等糾紛,最終於2025年2月7日帶著女兒飛往越南老家,後來雖然曾經一度回台,但並沒有把女兒也帶回來,而是留在娘家照顧,直到同年9月4日才由阿明二姊帶回台灣。檢方認為,小竹此舉涉嫌使未成年子女脫離父親監督權,最終依準略誘罪將其起訴。
對此,小竹雖然坦承2月7日帶著女兒回到越南,但強調自己並沒有想要拐走女兒。小竹透露,是因為事發前不久她才被阿明家暴打到流血縫針,擔心自身安全,再加上1歲多的女兒尚需照顧,才會帶著女兒回到越南娘家。
高雄地院審理後,發現小竹母女倆回到越南期間,都有持續與阿明保持聯繫,小竹也有多次傳送女兒照片與影片,檢視對話記錄可見,小竹還曾傳送「沒有錢去醫院」、「妹妹在生病又沒有錢去看醫生哪有錢回去?想要回沒有錢可回,你給我50000我買機票才能回去」等提及經濟困難、需要照顧協助等訊息。
不過,阿明卻多次以「自己想辦法」、「你再這樣哥哥會當作沒有這個女兒」、「我有跟你講過了這個女兒我也不要了」等語回應,拒絕親自前往越南接回小竹母女,又不願意提供金錢支助,甚至一度表示要放棄女兒,顯示小竹並沒有想讓阿明與女兒完全脫離關係的想法。
此外,法院認為,小竹身為外籍配偶,在他鄉生活本就不易,而且當時就已與夫家產生重大嫌隙,需要另外找工作、重新安頓生活,縱使小竹於同年2月27日獨自返台後,曾短暫封鎖阿明的聯繫方式,但此舉也可能源於婚姻破裂後的情緒反應,難以直接推論小竹有阻斷親權聯繫的意圖。
法院指出,「略誘罪」的成立須具備「惡意使未成年人脫離監護權人」的主觀意圖,單純攜子離境或監護安排變動,若仍又照顧目的或未切斷親子聯繫,尚難遽以論罪,再加上小竹之所以帶著女兒前往越南,既是因為遭阿明家暴所致,也是出於繼續照顧幼女的考量,難以證明小竹具備使女兒脫離阿明監督權的犯意,最終依罪證不足,判決小竹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