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合議庭在判決中特別強調「Only Yes means Yes」的精神。法官認為,性自主決定權的核心在於「說不就是不」,任何性行為都應建立在彼此同意的基礎上,絕無所謂「沒有說不行就是願意」的模糊空間。男專員辯稱兩人過去曾有親密關係,但合議庭打臉指出,男專員明知觸碰胸部是女方禁忌,卻仍仗著體型優勢在車內實施強暴手段,這已非單純性騷擾,是徹頭徹尾的強制猥褻。
這起案件發生於2023年7月11日晚間,檢方起訴書指出,年約60歲的男專員當時擔任台中發電廠工安組主辦,與年約30歲女員工是台電同事。當晚7時20分許,男專員駕駛公務車載著女員工到煤場工作,卻在獨處的車內萌生歹念。他利用坐在駕駛座的體型優勢,用背部死死抵住女員工的左手,右手再扣住對方的右手,讓坐在副駕駛座的女員工動彈不得。
女員工在法庭上控訴,當時男專員強行伸手撫摸她的右側乳房,過程長達1至3分鐘,「我從反抗到力竭,不斷說我不喜歡、能不能不要壓住我,但他還是繼續」。這場車內的惡夢直到男專員自行停止才結束,事後女員工身心嚴重受創,必須多次尋求臨床心理師諮商,才敢揭發這起職場前輩的惡行。
面對司法調查,男專員的辯解卻充滿「欲加之罪」的邏輯。他雖在刑事審理時一度認罪,但到了民事庭卻翻臉不認人,堅稱兩人是「你情我願」的婚外情。男專員甚至辯稱,案發當天是女員工主動邀約,還在車內幫他口交,他才回禮撫摸對方胸部,並大言不慚地說:「我不曉得她說不要,是真的不要還是假的不要」。他更質疑女員工事後錄音蒐證是動機可議,試圖將被害人塑造成毀滅他名譽的推手。
法官對於男專員試圖以「地下情」來合理化暴行的態度相當不以為然。判決指出,男專員在案發後的道歉信中曾寫道「我知道她的點在哪裡,我就戳她」,足見他是明知故犯。法官考量男專員月薪約7萬元、財產總額高達540餘萬元,而女員工受此驚嚇後長期陷入壓力創傷反應,生活幾乎毀於一旦。
台中高分院最終認定,男專員為了滿足一己私慾,將同事視為洩慾工具,行為足以引起一般人厭惡與羞恥感,嚴重侵害女性貞操權。即便男專員喊冤判太重,合議庭仍維持原判,要求他必須為這短短數分鐘的「霸王硬上弓」付出25萬元的代價。至於刑事部分,男專員已被判處有期徒刑7個月,目前正由最高法院審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