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友軟體認識後交往 她在偵查程序才驚覺男友已婚
根據判決書,新竹一名女子姍姍(化名)於2021年7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小明(化名)後,一直都有透過通訊軟體及電話與對方密切聯繫,並在2022年3月9日首次見面後,由男方主動提出交往,對方還聲稱因工作繁忙,一直都是單身未婚。
姍姍表示,由於過去曾有情感創傷,因此對婚姻關係特別謹慎,交往前還曾多次詢問小明是否已婚,但對方一直都強調單身,甚至傳送配偶欄為「空白」的身分證照片佐證,才讓姍姍決定與交往,也與小明發生多次性行為。不料姍姍直到2025年11月25日,才透過另一起傷害案件偵查程序中,被檢察官明確告知小明其實早於2017年9月27日就已與他人結婚,而且一直都未離婚。
姍姍主張,她是基於完全信任與付出的情況下被小明欺瞞並發展親密關係,交往期間還有大量私密對話與性行為,為此認為性自主決定權遭受侵害,受害程度已非單純情感糾紛,最終依《民法》侵權行為及人格權侵害相關規定,向小明提告求償100萬元精神慰撫金。
渣男竟抗辯:不是以結婚為前提交往
不料,小明非但否認侵權,還主張雙方並非以結婚為前提交往,也未以婚姻作為誘因來發生性行為,甚至反控姍姍曾提出「包養」建議,顯示2人的性行為決定並非建立在「是否單身」的認知之上,因此不構成侵害姍姍的貞操權。
此外,小明更稱姍姍曾在交往期間與第三人發生性關係,其中不乏已婚人士,且姍姍與這些人發生性行為時也未詢問是否單身,反而在他對姍姍提出刑事告訴及聲請保護令後才反告他侵權,認為姍姍此舉已屬權利濫用。
法院認定隱瞞已婚身分屬重大欺瞞 同意具瑕疵仍屬不法
對此,新竹地院調查後,發現小明早於2017年已與他人結婚,卻在2021年與姍姍交往時未告知真實婚姻狀態,甚至於2023年9月傳送「配偶欄為空白」的身分證照片,並以「夫人早」、「身分證給你看」等語強化未婚印象,就算被姍姍提出「我又覺得你是不是其實有老婆的人了」的懷疑,仍一直對其欺瞞到底,使姍姍誤信他為單身,並同意交往與發生性行為。
法院指出,性行為對象是否已婚屬於重要人格自主判斷事項,若一方刻意隱瞞已婚身分,將導致他方在錯誤認知下同意性交,該同意顯見具有瑕疵,因此小明以上種種行徑都已構成不法侵害姍姍的性自主權與貞操權。
至於小明主張姍姍的提告屬於「權利濫用」,法院則認為,權利濫用須以「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為前提,但姍姍是因自身受侵害而求償,並非出於報復或惡意目的,因此不構成權利濫用。審酌雙方身分、經濟狀況、交往期間及精神受害程度後,最終判處小明應賠償姍姍30萬元,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