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阿全與妻子A女(化名)原為夫妻,2025年1月間同住在台中市南區住處。不料,阿全竟於1月20日凌晨,將含有俗稱「FM2」的氟硝西泮及唑匹淀等鎮定安眠藥物摻入水中,誘騙不知情的妻子服用。妻子隨後陷入昏迷失去意識,阿輝趁機違反其意願,性侵得逞。
妻子直到當日上午11時許才清醒,發現身上的褲子竟被換過,懷疑遭到下藥性侵,趕緊前往醫院驗傷並報警處理。警方介入調查後,在阿全的包包內搜出多種藥物照片及保險套,且被害人體內也確實驗出藥物反應,證據確鑿。
法院審理期間,阿全對犯行坦承不諱,雙方也於案發後的10月間辦理離婚。法官審酌阿泉過去曾有妨害自由前科,雖然構成累犯,但因檢察官未主張加重其刑,僅列入量刑參考。
令人意外的是,雖然A女身心受創,但雙方最終達成和解,A女甚至具狀表示不再追究,並請求法院對前夫從輕量刑。法官考量阿全犯後有悔意,且法定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若判處最低刑度仍有「情輕法重」之憾,遂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量減輕其刑,判處他3年7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