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書指出,這宗「飯糰之亂」發生於2026年4月17日,70歲黃姓男子當天早上在早餐店買了飯糰,卻被一名謝姓男子強行搶走。黃男越想越氣,覺得自己被欺負,當天傍晚5時43分,他在台南市中西區民權路二段的一處巷口遇到謝男,隨即上前討公道。
雙方話沒說幾句就火藥味十足,黃男憤而揮拳毆打謝男手臂,謝男也不甘示弱,朝黃男臉部反擊。這場衝突導致兩人都掛彩,驚動台南市警二分局到場處理。警方調查後認為,兩人在公眾得出入的場所互毆,已嚴重影響社會安寧,雖然雙方事後互不提傷害告訴,但行為已觸犯《社維法》第87條第2款,警方對黃男處以2000元罰鍰。
黃男收到罰單後滿腹委屈,向法院聲明異議。他辯稱,明明是謝男先搶他的飯糰,他出於「防衛」才抵抗,結果被打得全身是傷,現在還在吃藥療傷。黃男更打出「悲情牌」,強調自己已經70歲了,目前沒有工作能力,經濟狀況根本負擔不起這2000元罰鍰。
法官審理後指出,這起衝突是黃男事後主動找對方理論所「挑起」,且雙方都有明顯的攻擊動作,並已造成身體接觸與受傷,這在法律上認定為「互相鬥毆」,並不符合「正當防衛」的要件。
法官在裁定中強調,《社維法》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共秩序與確保社會安寧,與《刑法》規範不盡相同,。既然雙方因和解等因素未追究刑事責任,警方改以《社維法》行政裁罰2000元,核無不合。最終裁定駁回黃男的異議,且依規定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