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合議庭在判決中指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初衷,即是由國民與職業法官共同評議,其量刑結果除非有明顯違法或濫用裁量,否則不宜由二審專業法官逕行更動。對於被告在審理期間竟於2025年5月再度酒駕的劣跡,合議庭認為一審國民法官在量刑時已將此納入「嚴厲譴責」的範疇,並非毫無察覺,因此認定原審判決並無裁量不當。
這起奪命車禍發生在2023年8月29日深夜,曾有酒駕前科、駕照早已被註銷的被告楊國生,在自家狂飲高粱與啤酒後,竟不顧宿醉危險,駕車上路買消夜。當他行經橋頭區甲樹路與白樹路口時,為了躲避後方巡邏警車,竟以時速94.5公里的「亡命速度」盲目闖紅燈,狠狠撞上正要過路口的蘇姓機車騎士。
劇烈的撞擊力道讓蘇男當場人車噴飛,全身多處骨折、內臟破碎出血,送醫後仍宣告不治。闖下大禍的楊國生第一時間不是救人,而是選擇冷血逃逸。他棄車徒步跑了744公尺,躲進附近的超商企圖偽裝成一般顧客,卻沒想到衣服上殘留的碎玻璃在燈光下閃閃發亮,被追捕的警方一眼識破抓回,測得酒測值高達0.6毫克。
一審審理期間,楊國生雖承認犯行,卻透過律師提出量刑鑑定,大打「悲情牌」。他自辯因童年缺乏安全感、成長背景坎坷,才會透過酒精尋求心理補償,並發展成酒精成癮。辯護律師更強調楊男有一技之長且須扶養老母,案發後已前往義大醫院接受戒酒治療,試圖以此爭取下修刑度。國民法官法庭最終依酒駕致死及肇事逃逸罪,合併判處14年徒刑。
對此,檢察官痛批判決過輕。檢方上訴指出,楊男在案發後甚至在二審審理期間的2025年5月,竟又再度酒駕被抓,顯見其「戒酒」說詞純屬脫罪之詞。檢方更質疑量刑鑑定報告僅採信被告片面之詞,偏袒被告,且楊男徒步逃亡744公尺,決意堅定,絕非一審所稱「未逃遠」。
然而,二審合議庭在判決中力挺國民法官的決定。法官認為,國民參與審判制度的核心就在於反映國民的法律感情。針對檢方質疑的鑑定報告,法官認定該團隊由醫師、社工、心理師組成,具專業可靠性;至於「逃亡744公尺算不算遠」,這屬於社會經驗的評價範疇,國民法官認為「不算遠」並無違背經驗法則。
判決書語重心長指出,雖然楊男在審理期間再犯酒駕令人憤怒,但一審量刑時已將此列入「嚴厲譴責」的負面因子。合議庭認定,原審在酒駕致死(12年)與肇事逃逸(4年6月)的定罪量刑上,已在法律授權的裁量範圍內做了平衡評價,最終維持14年刑度。全案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