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登宗與莊文良被控違反《銀行法》特別背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鉅額洗錢及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等罪名。調查發現,張登宗涉及的洗錢與賭博犯罪所得高達7億4482萬餘元,莊文良涉案金額則為5億3000萬餘元。
法院裁定駁回停押聲請的主要理由在於兩人具有極高的逃亡風險。張登宗身為銀行高階主管,年薪數百萬元,名下不動產價值超過1億元;莊文良年收入逾280萬元,且過去有多次出境紀錄。法官審酌兩人面臨最輕本刑3年以上的重罪,且擁有豐厚財力與海外居留能力,難保不會在交保後潛逃海外規避審判。
此案核心人物為萬里開發公司董事長洪岳鵬。洪男長期經營土地開發事業,與台中商銀往來密切,卻利用此關係滲透銀行體系,拉攏潭子、北屯、中正、頭份等4家分行的6名經理或襄理。自2023年9月起,洪男指示銀行主管協助12家無實際營運的人頭公司開戶,並由銀行內部人員違規將轉帳額度調高至2000萬元。
當人頭帳戶觸發洗錢警示系統(TM系統)時,涉案主管涉嫌利用職權延遲通報,或刻意不凍結、不終止交易,使詐欺與博弈所得能快速移轉。台中地檢署透過「金流追帳戶、帳戶追主管」策略,扣押相關被告名下資產共2億餘元。
法院在審理停押聲請時,特別指出「串證」之虞。法官發現,張登宗、莊文良的供詞與多名基層行員的證言不符。具體細節包括:張登宗是否指示部屬在交易監控表上填寫「評估尚屬合理」、「持續觀察」等不實內容,其供述與相關證人所述存在落差。
由於兩人均曾擔任分行最高階主管,對下屬具有職務監督關係。法院考量若讓兩人交保,可能利用人情壓力或職權威勢,使基層行員翻異前詞,影響審判公平性。法院最終認定,具保、限制出境等替代處分均不足以防止逃亡或串證,基於維護國家刑罰權與社會治安之公益,裁定繼續羈押。張登宗與莊文良依法不得對此裁定提出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