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判決書內容指出,妹子和阿駿是小學三、四年級同班同學,妹子曾在阿駿的要求下提供內衣照給阿駿,沒想到阿駿之後陸續威脅妹子傳新的私密照給自己,還傳訊息給妹子說「晚上8:30前傳來,不傳來,就別怪我把照片傳給所有人,最後通牒,我勸妳最好看一下」、「最後一次機會」、「不然妳的照片會給大家看到」、「我有妳的照片」、「如果不想流傳出去不重要也沒關係」等語。
妹子多年以來內心都很恐懼,且至今仍長期陷於自己的裸照或私密照掌握於阿駿手上、隨時可能被散布的不安當中,甚至出現自殘的行為,最後憂鬱到去看心理科,才決定要對阿駿提告,要求阿駿刪除所有自己的私密照,還要賠償新台幣50萬元。
新北地院審理此案,阿駿出庭否認手中握有妹子的任何一張私密照,還說傳過去威脅妹子的訊息都是玩笑話,而且都已經11年了,妹子的請求權早就超過法定時效。阿駿的父母也說,妹子在民國103年跟阿駿的對話中就提到自殘,卻到民國114年才提告,早就超過2年主觀時效及10年客觀時效。
法官則表示,阿駿最後一次傳威脅訊息給妹子是在民國103年6月7日,距離妹子114年3月提告已經過去11年的時間,確實超過了10年的請求權時效,所以阿駿可以拒絕賠償。
除了民事之外,妹子也對阿駿提出刑事告訴,但是阿駿的手機裡面確實沒有被查到妹子的私密照,所以這部份的告訴被駁回。法官表示,阿駿以前的行為對妹子造成心理上極大創商,但因為超過時效,又查不到阿駿存有妹子私密照的事實,只能駁回妹子的提告,全案還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