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表示,稽查過程中,在諮詢室、針劑室及診療室等區域發現監視設備及煙霧偵測器,若調查確認錄影未具特定目的,或未取得病患書面同意,將依《個資法》處5至50萬元罰鍰;另若有洩漏病人秘密之事實,將依《醫療法》處5至25萬元罰鍰;另有關煙霧偵測器是否暗藏監視設備,疑涉刑事「妨害秘密罪」,將主動移送檢調單位追查釐清。
衛生局強調,診療過程攝錄應符合醫療法、衛福部公告之「醫療機構醫療隱私維護規範」及個資法《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規定之敏感性個資規範,原則上禁止蒐集,如有必要需知情同意,若調查該診所確認未具特定目的或未取得病患書面同意,衛生局將依《個資法》第47條處5至50萬元罰鍰;若後續清查確認監控畫面有洩漏病人秘密、病情或健康資訊,將依《醫療法》第72條及同法第103條可處5至25萬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