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2024年7月17日凌晨,李男駕車行經高雄市苓雅區時,因未緊靠右側違規停車,遭巡邏員警攔下盤查。員警查出李男有毒品前科後,持手電筒朝車內探照,發現駕駛座旁的白色紙袋形跡可疑,要求李男交出物品。
李男雖配合下車,但多次拒絕讓警方檢查紙袋內容物,雙方在車門邊拉扯;過程中因掙扎推擠、拉扯倒地,導致一名員警右手小指擦傷,另一名員警右手紅腫且佩戴的手錶面板破裂,將李男依妨害公務、傷害等罪名移送法辦。
雄檢調查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李男遭判刑5月,他不服上訴後,高雄地院合議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法官在庭上仔細勘驗員警隨身密錄器影像,發現警方要求李男提出物品時,曾對他說:「現在讓你自己拿,你剛推我的部分,我就不用了,很簡單,你回去筆錄做一做就可以走了」顯示警方當時試圖以不追究肢體衝突為籌碼,交換李男放棄隱私保護並配合搜索。
此外,密錄器畫面顯示,現場影像在衝突時劇烈晃動,僅能看出李男與員警有肢體碰觸,並無主動攻擊員警的行為。法官認為,李男僅是在警方強行拉離車外、壓制在地的過程中扭動與掙脫,而非蓄意傷害公務員。
法院認為,警方雖然有權因交通違規攔查李男,但在無搜索票情況下,盤查應僅限於「目視搜尋」,若要開啟車內袋子等密封物,必須取得當事人同意或持有搜索票。本案中警方在未取得令狀且李男明確拒絕的情形下,仍施加強制力命對方交出物品,實質上已構成「違法搜索」,李男在面對違法搜索時的抵抗行為也難認有妨害公務或傷害犯意,因此撤銷有罪判決,改判李男無罪。檢方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