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維民與王銀鏡均為白雲寺同修僧侶,平時共同負責寺內廚房伙食與清潔。2024年4月9日清晨6時許,陳男因不滿廚房環境清理問題,與王男發生激烈爭執,陳男一時氣憤,竟動手將對方推倒。
王男強撐爬起後,陳男仍怒氣未消,再次上前將其猛力撲倒,導致王男重心不穩向後重摔,後腦勺直接撞擊堅硬地面,當場短暫失去意識。王男清醒後強忍不適起身用餐,隨後返回臥室休息。
同日上午11點多,其他僧侶發現王男倒臥臥室地上昏迷不醒,嚇得趕緊叫救護車送往內湖三軍總醫院急救。遺憾的是,王男因傷勢過重,在醫療團隊全力救治8天後,仍於同月17日下午因頭部外傷及嚴重顱腦損傷宣告不治。
全案由士林地院審判長蔡守訓、陪席法官郭書綺、受命法官梁志偉及6名國民法官組成合議庭。庭訊時,陳男坦承犯行。國民法官法庭審理後認為,陳男僅因瑣事爭端,竟出於傷害故意導致同修身亡,考量其犯後態度及各項量刑因子,今日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