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6月5日上午蔡童班級正值體育課下課,擔任體育股長的蔡姓男童要求同學協助收球,但蕭姓男童不願配合,雙方進而爆發口角與肢體衝突。爭執過程中,蕭男竟出手用力掰折蔡童左手手指,造成蔡童左手第二指節扭傷併骨折,根據高雄長庚醫院診斷,該傷勢將導致蔡童左手食指永久性扭曲變形,未來恐影響精細動作協作,並造成人際往來的心理壓力。
法院審理時,蕭姓男童及其家長不否認蕭童動手導致蔡童受傷,但辯稱蕭童當時年僅10歲,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無完全識別能力。蕭童也說,他當時誤以為蔡童要來搶球,為了護球才不慎折傷對方,不是故意的。蕭童家長也認為蔡家請求高達20萬元的精神慰撫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法官審理後認為,蕭姓男童事發時已滿10歲,且在法庭應答正常,足以認識「折手指」可能造成他人受傷,應具備基本識別能力,且家長未能舉證已盡相當之監督職責;考量蔡童年幼卻須承受手指永久變形之痛,判決蕭童與父母應連帶賠償12萬5490元,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