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起訴指出,柳男去年5月12日晚間9點左右在球場打球,投籃時球體擊中籃框內側彈出球場,一路滾往旁邊的行人徒步道及自行車道 。當時林姓騎士正由西往東行駛經過,因柳男並未採取任何喊叫或阻擋等防免行為,導致林男避開不及,前輪右側遭籃球碰撞,隨即往左側傾倒重摔 。
林男倒地後傷勢嚴重,經診斷受有頭部外傷併發顱內蜘蛛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氣腦,且全身多處擦傷,甚至出現嗅覺低下的後遺症。
辯稱場地設置欠缺 檢方:製造危險具保證人地位
柳男在偵訊時坦承有投籃導致球彈出場外致人受傷之事實,但否認有過失。柳男辯稱,是因為政府場地設置欠缺,才導致騎士受傷。然而檢方認為,柳男明知該球場緊鄰自行車道且無實體阻隔,投籃若有偏差即有籃球滾落引發事故之風險 ;依據刑法「不純正不作為犯」原則,行為人因自己行為製造風險者,負有防止犯罪結果發生之義務(保證人地位)。
柳男在籃球噴出後,沒有發出任何喊叫警示或阻擋行為,具客觀可歸責之過失,且其不作為與林姓騎士重傷結果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士林地檢署審酌現場照片、事故分析研判表等證據,確認被告有肇事因素,告訴人林男則尚未發現肇事因素 ,柳男所為觸犯刑法過失傷害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