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資遣不一定合法
劉韋廷指出,到某知名大學分享勞基法課程時,多數人被問到「資遣」問題時,大多數都認為,若公司給了資遣費,就等於一定要離開這份工作,直覺認為「錢都給了,應該就是要走了吧」,但真正答案並非百分百正確。
他解釋,資遣的關鍵從不在於有沒有給錢,而是合不合法,端看台灣的勞動制度下,雇主無法「想解雇就解雇」,若真的要開除員工,必須符合勞基法規定的法定事由,若不符合,「就算資遣費給了,解雇一定可能是違法的」,呼籲所有勞工應堅守自己的職場權利。
雇主5大情況得解雇員工
根據勞基法第11條規定,雇主只能在5大情況下資遣員工,包含「歇業或轉讓時」、「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資遣預告期怎麼算?資遣費該給多少?
雇主也應依照年資提前告知員工資遣,工作滿3個月以上未滿1年者,須於10日前告知,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則須在20日前預告。
此外,新制資遣費計算為每滿1年發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未滿1年按比例計,最高為6個月,並須於離職後30日內給付。
6點例外不用預告資遣、不用付資遣費
不過勞基法第12條也列出6點例外事項,無須預告資遣及付資遣費,包含: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